第一名落榜,中标的竟然是排名第五的企业!未来“信用标”成重要考核依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1.22
工地君了解到,2015年7月1日起,上海已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据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浦东新区先期已就此进行了试点。(详见《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15)413号]》)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主要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1. 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2. 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3. 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4. 建立黑名单
1年期满可移出
5. 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
6.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核查,实不力被通报
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这些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有什么要求和区别?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该《办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还有其他的评价方式吗?
根绝《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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